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