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