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