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