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