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和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

发起会员与一般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初始运营资金的筹集方式、使用条件以及偿付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办法;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导致偿付困难时的风险控制机制;

章程的修改程序;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