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和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
发起会员与一般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初始运营资金的筹集方式、使用条件以及偿付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办法;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导致偿付困难时的风险控制机制;
章程的修改程序;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名称和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
发起会员与一般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初始运营资金的筹集方式、使用条件以及偿付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办法;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导致偿付困难时的风险控制机制;
章程的修改程序;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