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章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