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一章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