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