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六条 药包材生产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