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七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七条 对受理的申请,不需要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药包材补充申请后10日内将形式审查意见及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和样品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