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五条 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药包材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事项等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