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药包材的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药包材的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包材检验机构对药包材进口再注册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意见后,应当在5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并换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