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

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包材;

注册检验不合格的药包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