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药包材的再注册 第四十三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药包材的再注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 国家公布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药包材;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包材; 注册检验不合格的药包材。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