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药包材注册审批作出决定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