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药包材注册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