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药包材的注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