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