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开具药品处方的;
设床位、药房(柜)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开具药品处方的;
设床位、药房(柜)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