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监狱管理局党委和监狱党委以及监区党组织应当将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