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停计分考核,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