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