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罪犯加分、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提出建议,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的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对单次适用分值5分以上的加分、10分以上的扣分和专项加分,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