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监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成立多种形式的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组织罪犯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