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