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