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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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