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 第十七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