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 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