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