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