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
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超期禁闭的;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监、收容的;
扣压、销毁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
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超期禁闭的;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监、收容的;
扣压、销毁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