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放假的;
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奖惩提供虚假材料的;
私带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离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擅自安排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会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规定允许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等违禁品或者为其传递违禁品的;
违反规定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提供特殊待遇,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