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工作失职致使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伤残、死亡或者脱逃、逃跑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斗殴等狱(所)内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集体食物中毒或者感染传染病等重大疫情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发生罪犯脱逃、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者其他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