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在值班、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