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基建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接受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或者利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