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