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进入监区、劳动教养人员宿舍或者生产场所的; 携带枪支饮酒的; 有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