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