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八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