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已经接受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部门检查组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四部门下发的处理决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其他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现有银行账户逐个进行对照检查,对银行账户自查处理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2002年2月10日以前,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部门本级)要将需要保留的账户(不含政企合一单位的贷款账户)及有关账户用途的详细说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已经接受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部门检查组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四部门下发的处理决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其他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现有银行账户逐个进行对照检查,对银行账户自查处理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2002年2月10日以前,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部门本级)要将需要保留的账户(不含政企合一单位的贷款账户)及有关账户用途的详细说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