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对各单位账户管理的要求 (一) 各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在国有及国家控股银行统一开设,纳入单位财务大账统一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账户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开设。财政部另… (二) 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 中央各部门所属二、三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在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修订以前,一律按隶属关系及本通知有关开户的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 国库改革试点部门的银行账户管理,在执行本通知基本要求的同时,应执行财政部相关的具体规定。 已经接受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部门检查组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四部门下发的处理决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其他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和… 附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申请表(略)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