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