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间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