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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监察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公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第九条 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轻微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信访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一并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分析问题线索综合情况,研判发展趋势,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二条 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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