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国家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省级以下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反映前两款规定以外人员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