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可能逃往境外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等相关人员,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国家监委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省级以下监委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需要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委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层报省级监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