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者逐级通知下级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下级监察机关落实处理意见的情况,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60日内逐级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