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