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

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